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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4]1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会[2004]25号)及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4]17号)规定,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5月21、22日举行,现就本市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1.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3.考试科目的衔接
  (1)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也可以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2005年度有效。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进行。

  三、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2004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包括星期六、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00
  2、考试时间:2005年5月21日至5月22日
  5月21日 9:00-11:30经济法基础(初级资格)
  9:00-11:30财务管理(中级资格)
  14:00-17:00初级会计实务(初级资格)
  14:00-16:30经济法(中级资格)
  5月22日 9:00-12:00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资格)
  9:00-11:30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资格)
  9:00-11:30中级会计实务(二)(中级资格)

  四、报名办法
  1.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持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单位核实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登记表也可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照片二张(一次性快照除外),于规定期限内到各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各区、县报名点地址及电话附后)。
  2.对于2004年在本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三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须出示原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
  3.对于2004年在外省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三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须出示原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

  五、关于考试用书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考试大纲,用于2005年度的考试。
  2.2005年度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使用2004年度的考试大纲。

  六、其他事项
  1.为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诚信体系建设,本次报名继续试行承诺制度。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的,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
  3.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40元、考试用书征订款等各项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
  4.需要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在选择培训学校时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查询有关备案学校(查询时间:2004年10月中旬)。
  5.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

附件:各区、县财政局报名地址及电话(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2004年9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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