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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2004本年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资委统[2004]4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出资监管单位: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22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4]1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200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按照“稳步推进,逐步到位”的工作原则,2004年度本市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为:
1、建立规范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财务决算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统一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今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重点是做好企业集团层面的统一委托和管理,并在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开展由市国资委集中委托工作试点。
3、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通过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企业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
二、规范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规范审计机构委托行为
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原则,企业集团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采取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方式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企业集团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委托资质条件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2004年度企业集团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时,所属上市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可按其公司章程决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考虑统一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
2、企业集团应将业务约定书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在2004年10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业务约定书;
(2)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名单、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
(3)市财政局沪财会[2004]17号文件规定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
3、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于所属子企业较多的,在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前提下,可委托多户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但应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的比重应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并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和集团合并报表审计,对出具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
(二)明确审计范围
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为企业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企业集团应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10号),确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的范围。
1、对于纳入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要求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纽带关系,对其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2、对于不列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企业集团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委托审计。主要包括:
(1)当年度新转入非合并范围的企业;
(2)当年度实施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的企业;
(3)当年度开展不实资产核销的企业。
(三)规范审计内容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具体包括:
1、国家规定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市国资委要求的审计事项。2004年度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决算报表封面信息)、资产减值准备表、长期投资情况表、出资人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动表、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的处理情况等;
3、企业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企业集团应根据需要列出对所属子公司的专项审计清单,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规范审计事项披露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市国资委的工作要求,对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审计事项披露要求。对于市国资委要求的审计内容,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落实审计意见处理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除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
对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规范审计报告报送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内容为集团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和集团本部报表审计报告。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2005年4月30日前。
(七)加强审计工作监督
市国资委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对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事前审核: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资料,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按期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市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会计师事务所。
2、事中监督: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对审计工作中存在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对其提出整改意见。
3、事后检查: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市国资委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审计结论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市国资委可更换或要求企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市国资委根据财务决算审计情况,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内部通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工作质量和财务决算调整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和错漏的,将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将通报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建立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工作质量、检查情况等事项建立工作档案,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
各单位应根据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切实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建立完善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确保200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各项制度,规范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严格工作程序。各单位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应按照透明、公正、规范的操作原则,严格遵循企业工作制度,控制工作流程,防止走过场。
3、保证工作进度。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安排好工作进度,认真完成各阶段工作,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4、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单位应确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部门,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建立工作联系,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进行反映沟通。
四、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225号)的规定执行。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相关工作规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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