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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编制办、深圳市民政局等转发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统通[2005]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1 | 生效日期:2005-12-21 |
各区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以及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5]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的建立,我市各区统计、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局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对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并按规定的分工协作原则和在地统计的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确保本项工作顺利进行。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落实该项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任务落实到人。
二、各区编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将在本级注册(登记)的单位(企业)有关资料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直接在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区级单位(企业)资料,由市统计部门接收后负责向有关区统计部门反馈。
三、资料提供的时间、方式。资料提供每年进行2次。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一次,即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7月底前提供本年1月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在2006年1月底前第一次提供时,提供2005年全年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四、统计部门结合统计调查情况,经过审核整理后,形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库,定期向上述有关部门反馈,实现信息共享。上述部门如需要查询基本单位名录的有关信息,统计部门有责任及时提供。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编制办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国税局
深圳市地税局
深圳市工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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