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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发[2005]2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2005-12-28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203号)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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