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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企[2002]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鲁财会[2002]37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均应聘请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对按照原制度清查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各项资产损失的计价和标准所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企业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第二条的规定条件。

  二、 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在批准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修订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 各级财政部门的企业管理部门、会计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加强监管,促进我省国有企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山东省财政厅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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