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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交通厅关于核定新兴收费站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汪清县新兴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函》(延州政函[2003]227号)收悉。鉴于县道图们至汪清段51.5公里的山岭重丘二级公路已竣工验收通车,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道图们至汪清公路新兴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2]65号)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新兴收费站自即日起,对通行于县道图们至汪清段51.5公里山岭重丘二级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省政府26号令规定的免费车辆除外),收费标准按《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试行二年。收费期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二、收费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延边州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收入除收费站正常经费和10%的养护支出外,要全部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交通厅
20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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