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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地税发[2003]24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9-19 | 生效日期:2003-09-19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发[2003]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国税发[2002]8号文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征管范围,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属于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的企业,各单位应做到政策宣传到位、纳税服务到位、税收管理到位,杜绝税源流失。
二、征收局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要增强职业判断能力,准确区分因改组、改制、变更而新办的企业。对由于企业改组、改制、变史等情况而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纳税鉴定。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和经委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堵塞税收漏洞。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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