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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水利局关于济南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价格字[2003]2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29 | 生效日期:2003-09-01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25元(按自来水销售水量征收);
二、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1.80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60元。
三、利用人防工程排水作水源的,其供水价格按照同类自来水基本水价的50%执行,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36元。
四、矿坑生产和工程建设施工排水每立方米0.36元。
五、微咸水(划分按部颁标准)每立方米0.60元。 以上标准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长清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省、市确定的标准在调整自来水价格时统筹考虑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备案。
济南市其他机构
20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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