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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政办发[2003]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03 | 生效日期:2003-07-01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待遇为每月446元,熟练期工资待遇为每月425元,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人,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执行。
二、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干部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80元,退休的7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离休的70元,退休的6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休干部50元。
三、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所需资金,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这次中央财政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调度到市州工资专户,专款专用。
四、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而作出的决策。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调资工作实行市州政府负责制,要组成以人事、财政、劳动、民政等部门为主的专门班子抓落实,确保调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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