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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04]5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7-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专项用于民航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对于改变我国民航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2年以来,机场建设费一直采取由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旅客登机前单独征收的方式。随着航空客运量的迅速增长和旅客对民航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现行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民航运输发展的要求。为方便广大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决定对现行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从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航班,由原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机场建设费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
二、机场建设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凡是从中国境内机场乘机旅行的旅客,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乘坐商业专、包机的旅客也须缴纳机场建设费。
但下列人员除外:
1、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
2、年龄在12周岁(含)以下的儿童;
(二)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
1、 乘坐国内航班的每人50元人民币;
2、 乘坐国际和香港、澳门地区航班的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每人20元人民币);
3、 乘坐下列机型的国内支线航班的每人10元人民币:
机型名称 机型代号
大篷车 208
Donier328 D38
ATR-72 AT7
CRJ-200 CRJ
ERJ145 ERJ
新舟60 EM4
冲8-400 DH8
运12 YN2
三、机场建设费以航段为计收基础,取消原8小时以内中转免缴机场建设费的规定。
四、机场建设费清算、结算和缴库程序。
(一) 机场建设费由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由民航总局清算机构负责具体的清算和结算工作,并按月结算。
(二)各机场管理机构每月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从本机场始发的各航空运输企业航班旅客在运量统计信息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三)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在收到各航空运输企业航班旅客载运量统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结算信息的整理和机场建设费的计算工作,并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出结算帐单。
(四)各航空运输企业收到结算帐单后,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和金额,并于收到帐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上缴民航总局指定专户。民航运输企业如对账单有异议,应在付款同时与民航总局清算机构进行核对。对确实存在数据差错的,由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在以后月份予以调整。
(五)民航总局在收到机场建设费后的当日内,将机场建设费收入金额缴入中央金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总金库”;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011款“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
(六)财政部根据民航总局提供的各地方机场的旅客载运量统计信息以及机场建设费实际入库情况,按照50%的比例将地方分成的机场建设费返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 从2004年8月1日起,各航空运输企业和机票销售代理机构销售2004年9月1日(含)以后的机票时,按照本通知规定随机票一并加收机场建设费。
(二) 现行机场建设费票据自2004年9月1日停止使用。各机场管理机构要做好未使用机场建设费票据的管理工作,于2004年9月10日前按规定程序将未使用机场建设费票据以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单位就地封存,由民航总局报财政部批准后统一核销。
(三) 旅客再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机构应随票款一并全额退付旅客已缴纳的机场建设费。
(四) 各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各航空运输企业航班旅客载运量信息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五) 各地机场管理机构为核对航班旅客载运量的信息需要,向当地空管部门索取航班飞行计划时,各有关空管部门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六)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为核对航班旅客载运量等信息需要,向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指挥中心和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索取航班飞行量统计信息和离港旅客信息时,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指挥中心和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200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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