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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函[2003]2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16-12-11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国家统计局
20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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