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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体群字[2003]1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20 | 生效日期:2003-12-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厅(教委):
二、凡规定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各级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每位学生的达标测试工作,详细统计学生的达标情况。
三、凡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点工作的各级学校,统计上报本校学生试行新《标准》的达标情况;没有开展新《标准》试点工作的学校,仍按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组织学生测试并统计上报达标情况。
四、各学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采集、汇总并将有关统计数据报送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省(区、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省(区、市)学校开展学生体育锻炼情况,督促和指导各级学校开展达标测试工作;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学生达标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2003年的达标数据统计上报时间为2004年第一季度)将本省达标数据和有关情况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六、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总结开展学生体育锻炼达标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为不断促进素质教育和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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