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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暂停部分区、县(市)出台提价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价综[2004]1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的有关通知精神,为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保持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平稳运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部分区、县(市)暂停出台提价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暂停余杭区、富阳市出台提价项目三个月。2004年4月份、5月份、6月份,余杭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分别上涨5.0%、5.8%、4.2%,富阳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分别上涨7.5%、6.6%、7.7%.根据《关于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的通知》(杭价[2004]98号)关于“从今年二季度起,当区、县(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0.8%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3%,该区、县(市)应暂停出台提价项目三个月”的规定,决定自2004年7月份开始,暂停余杭区、富阳市出台提价项目三个月(即2004年7月、8月、9月)。
二、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从2004年7月份起,我局将每月向全市通报已达到控制线的各区、县(市)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各区、县(市)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的各项规定,严肃价格纪律,不得擅自出台提价项目。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提价项目或工作失职造成提价项目出台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各区、县(市)要提高对价格形势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配备得力人员,进一步加强价格形势分析和价格监测工作,提高价格分析预测的时效性、准确性,及时预报、预警,提出应对措施,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对已经授权区、县(市)政府管理的部分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项目,出台涨价项目时,应提前半个月上报市物价局,未经同意,不得出台调价措施。
杭州市物价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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