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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府[2003]1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2003-09-29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构筑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行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进以部门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增强财政的调度能力和综合平衡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资金(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依法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专项资金(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各种政府性收益包括利用政府资源(含政府股权)取得的各种投资(含出租)收益等。

  二、财政专户的管理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用于办理预算外资金收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财政专户分为设在财政部门的专户和各单位的财政专户分户。
  (一)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对于要上缴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从本级财政专户中分出或解缴上级财政专户。
  (二)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基本支出账户 ,不单设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进入国库支付中心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基本支出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加强解缴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应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拨付预算外资金,保障单位正常用款。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及部门预算的管理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各单位要结合部门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主管部门应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结合部门预算,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
  (二)严格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按上年实绩作为基数(计划年度政策如有变化,根据其预计影响程度调整基数);专项收入以及收益性收入、补偿性收入等均按当年实绩计算,不考虑基数与增长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按财政部门审批的部门预算支出计划拨付。
  (三)建立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预算外资金(代收代付性质的结算资金结余部分视同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为基数内收入与超基数收入两块。基数内收入的30%(工本费等有成本的预算外收入按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计算或折成综合比例计算,下同)和超基数收入的50%,建立政府集中调剂资金,用于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基数内收入的70%作为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来源,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当年结余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基数收入的50%部分,建立部门预算支出预备费,用于弥补部门经费不足,亦可作为用于部门福利奖励的资金来源。对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和附加收入)一律定比统筹集中20%(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不得集中除外)。其他收益性收入(含投资收益)、扣除成本后的赔补偿性收入按规定集中 30%。
  (四)实施综合财政预算。为规范部门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的并轨,从2004年起,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在内的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将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资金。

  四、收费及财政票据的管理
  (一)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二)在本市面向社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须经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缴验和稽查。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和单位购领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缴验,核对开票资金是否已上缴财政专户,必要时票据缴验人员可以延伸核对单位账户。
  (五)单位的财务机构应当负责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财务收支和票据管理工作,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并负责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做好本单位的资金核算、票据发放和缴验工作,建立本单位的票据台账和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确保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五、加大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预算外资金作为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征收。如发现有预算外资金隐匿不缴、应收不收等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该部分预算外资金将全额上缴财政,作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统筹使用。
  凡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擅自开设账户使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的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 2000年第281号令),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精神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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