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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财工[2004]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22 | 生效日期:2004-07-22 |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将反馈意见以书面报告上报市局。
附:《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及县(市)区每年缴入市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
第三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并鼓励地方、企事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近三年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六)申请补助或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
第六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列入《济南生态市建设规划》和《济南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范围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具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及绿色社区建设等项目。
(二)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小清河流域、“两控区”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及结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以及清洁生产项目等。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和省、市环保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五)环境监督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水质、大气、固废、噪声和辐射、放射以及生态监测等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市级支持的项目。包括有利于解决市界或其他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防治项目;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等。
第七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五)未经批准,不按期归还环保贷款的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对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项目单位其排污费属市级征管的,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其排污费属县(市)区征管的,项目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申报,项目单位为市属及以上的,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属县(市)区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材料分正文、申请表和附件三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申请表和附件分为两类: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一要求上报;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二要求上报。
第十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2月底。
项目单位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制定并下达资金安排年度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收到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于年度终了提交绩效报告。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将对重点项目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支持项目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无故不开工建设的;(二)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四)无故延期竣工的;(五)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除按上款处罚外,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全额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环境保护贷款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环字[2000]133号济财企字[2000]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略)
附件二: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略)
济南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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