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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国税发[2003]22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12-01 | 生效日期:2003-12-01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相关政策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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