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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企[2003]14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2-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汇总和分析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度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2]609号)文件执行。汇总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企[2002]572号)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提出企业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着重披露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对其实行联合年检时,应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级财政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汇总过程中的经验,努力做好2003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汇总工作,应做到汇总财务报告的企业户数与联合年检企业户数一致。请各地高度重视,做好报表及报表软件的布置培训工作。作为最终工作成果的计算机软盘,要力求准确、完整、有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2004年6月15日之前,将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分户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财政部集中汇审。
五、有关2003年度报表参数事项另行通知。
财政部
20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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