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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综治字[2003]1号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周政办字[2003]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2003-10-0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区政府同意《周村区城市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杜绝城区乱贴乱画乱挂现象,努力使我区市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十日

  周村区城市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配合我区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周村城区、经济开发区,各镇可参照实施。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乱贴、乱画、乱挂是指擅自在城区道路、场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和设置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的行为。

  第三条 本《意见》依据相关国家、部、省、市、区有关法规、规章、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意见》由区城管大队负责城区内乱贴、乱画、乱挂行为的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治理乱贴、乱画、乱挂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城管大队对社会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城管方面的案件,认为自己无权管辖的,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确定管辖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主次道路、城区树木、电线杆上设置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等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七条 大型庆典活动、公益活动、商贸活动需要设置条幅、彩旗、充气 物和其他悬挂物的,由设置单位向区城管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城管大队从严进行审批。

  第八条 大型庆典活动、公益活动、商贸活动设置条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的位置、范围,应以活动举行地及其周围为限,具体位置、时限由审批机关确定,时限一般在一周以内。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条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的形式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洁、美观。

  第十条 公共张贴栏的设置在城区内应统一规划,尽可能设置在社区和背街小巷,每个生活小区1-2块,以满足广大居民需要。禁止在城区主次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张贴栏。公共张贴栏的设置应美观、大方,制作安全牢固,便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由设置单位管理维护公共张贴栏,也可以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劳务提供、失物招领、寻人启示、公益活动、合法的各类商业张贴物应工整地贴在公共张贴栏内。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共张贴栏内乱写、乱画,张贴非法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宣传品,禁止利用公共张贴栏从事各类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对举报、治理乱贴、乱画、乱挂行为属实的有功人员,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从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的罚没票据。

  第十七条 通知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人的通讯业务,应查证事实,并使用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停止通讯业务通知单》。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乱贴、乱画、乱挂涉嫌伪造证件的,伪造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乱贴、乱画、乱挂涉嫌非法发布广告和非法印刷的,其非法发布广告、非法印制的行为由工商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乱贴、乱画、乱挂涉嫌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的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城市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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