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政办[2003]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5 | 生效日期:2003-08-15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我省淮河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部分地区遭受风雹、旱灾,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较大困难。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灾区群众口粮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基本需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生产救灾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应对象、借粮品种。 民政部门负责用救灾款购买口粮,发放给社会保障对象、特困户和无偿还能力的灾民,粮食部门保证粮食供应。有偿还能力的重灾区缺钱缺粮户,可向乡(镇)政府申请借粮,由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申报。借给灾民的粮食原则上是成品粮。为节约救灾资金,减轻灾民负担,确保灾民基本需要,借出的成品粮要加工成普通米面供应。借粮所发生的出库、运输和加工费用净支出,经当地粮食、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后,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二、借粮手续、还粮责任。 借粮由灾民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核实,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并提供担保。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县(市、区)下达的计划内,按乡(镇)政府提供的分户造册表发证,按月供应。县(市、区)政府是借粮还粮的第一责任人,历年借粮没有归还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借粮谁还粮”的原则,督促借粮户如数归还。借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三、加强领导,严格审批。 借粮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灾民吃粮问题,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灾民口粮供应工作。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核灾,积极组织粮源,安排粮食加工,共同做好灾民口粮供应工作。根据民政部门核实的灾民缺粮底数,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斤成品粮标准供应,由县(市、区)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根据借粮计划下达粮食购销企业,并负责将借粮计划、供应品种和借粮实绩等(见附表)按月对口上报。借粮工作由县(市、区)、乡(镇)政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格手续,及时供应。
四、严格要求,严肃纪律。 各级政府组织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要坚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组织借粮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借粮计划,严禁乡村干部集中统一借粮,严禁将陈化粮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供应给灾民,不得将借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转嫁给企业。对违反借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附件:因灾借粮申请书(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