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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10-09 | 生效日期:2010-10-09 |
有关企业:
根据省外经贸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函[2010]11号)的要求,为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完善技术进出口统计体系,做好全国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商务部从2010年第三季度起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实际执行额进行统计分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已增设“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填报栏和相应的统计分析功能。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须在填报栏填报相应的数据。
二、各有关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系统中补充填报2010年以来已登记合同的实际执行金额,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补录工作。自2010年10月1日起,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技术进出口合同实际执行15天内,逐笔填报合同实际执行额,执行一笔,填报一笔,否则将不予办理后续合同金额变更手续。
三、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为国家相关部门掌握技术进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进出口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在执行此项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技术与服务贸易处)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梁莲芝
电 话:88902016
广东省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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