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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停用定额发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惠地税函[2010]13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9-27 | 生效日期:2010-09-27 |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89号)的文件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面额为500元(含本数)以上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现将发票停用及缴销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额为500元(含本数)以上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期限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止,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各基层征管单位及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封存空白发票。从2010年10月1日起,不得开具使用以上相关发票,否则,可视为发票违章使用行为进行处理。
二、各基层征管单位必须于10月15日前,逐户缴销并切角作废纳税人库存的面额为500元(含本数)以上的空白《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同时清缴税款。
三、各基层征管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将库存相关发票通过“大集中” 回拨至县(区)局总仓,再由县(区)局票管员汇总回拨到市局总仓。国庆假期后将实物发票造册登记后退回市局仓库统一核销,并附发票清单。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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