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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外[2005]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2005-12-05
 

各市财政局(深圳不发),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含省管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

  财政部已发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随文印发),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办理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就近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各市财政局应及时核对,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指导申请人补正。各市财政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

  二、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三、省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省管中央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提交申请材料。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财外〔1998〕80号),同时停止执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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