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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府[2005]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2 | 生效日期:2005-12-12 |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6号)。
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88号)。
三、市政府《关于征收出租汽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问题的通知》(穗府函[2000]171号)。
四、市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8号)。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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