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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府[2005]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2005-12-12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6号)。

  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88号)。

  三、市政府《关于征收出租汽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问题的通知》(穗府函[2000]171号)。

  四、市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8号)。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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