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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5]5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06 | 生效日期:2005-12-11 |
市人事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5]608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关于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5]608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二、三级翻译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5]2120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8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属下的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收取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5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64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590元,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翻译每人74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含上缴国家部分和提留部分。该考试收费应先全额上缴省国库,再由省财政进行统一拨付。
二、上述规定自2005年11月1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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