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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含义的复函>的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江府办发[2004]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含义的复函>的函》(渝评委[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渝评委[2004]2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局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目含义的复函》的函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根据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为维护全市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维护规范的评估市场秩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局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含义的复函》(渝府法函[2004]53号)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全市各类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由评审委员会统一审核、审批,政府各部门、各评估协会不得自行审批评估机构。只有取得评审委员会批准的评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二、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系统、各评估协会必须统一认可评审委员会审批的评估机构,不得设置障碍,包括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确认、备案、登记,以及评估师在评估机构的注册、续期注册、转会转所等。

  三、政府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市政府60号令,市政府法制办正在研究60号令的修改问题。在市政府60号令未修订之前,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审批应按市政府60号令的规定办理。

  附件: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局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目含义的复函》(渝府法函[2004]53号)
  渝府法函[2004]53号
  关于对市财政局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目含义的复函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目含义的请示》(渝财法[2004]7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5号)中第145项对《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中的土地、房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中第112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不包括土地、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批。
  依据《行政许可法》,我办正在研究市政府第60号令的修订问题。在市政府第60号令被修订前,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批应按市政府第60号令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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