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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因限电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劳社[2004]2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一、用人单位因限电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调整用工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办法,轮班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尽可能减少限电的影响;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在限电期间安排职工停产休假的,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企业在供电恢复正常后职工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可以折抵限电期间安排职工停产休假的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超过停产休假时间的,不计发加班工资;加班时间超过停产休假时间的部分,按规定计发加班时间。
二、企业按上述办法安排职工停产休假期间,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维护限电期间劳动关系稳定。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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