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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政发[2004]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06 生效日期:2004-08-06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报送的《关于加强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市财字[2004]143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

  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国家政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神圣使命。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安工作,千方百计提高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但是,由于我市部分区县财政困难,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投入不足,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公安机关基本经费需要,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市发[2004]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公安机关经费供给是同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区县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二)收支脱钩,确保基本需要。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其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按核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机关的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公安机关的各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支出要根据区县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二、区县公安机关经费预算及支出标准
  (一)人员经费。城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的人员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工资、津贴(包括警衔津贴、公安干警津贴、公安干警特殊津贴)、奖金以及据此计算出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和所在区县出台的各项政策,财政部门必须按实足额安排。
  (二)公用经费、业务经费、车辆经费和羁押场所经费。根据我市各区县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将城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车辆经费和羁押场所经费支出标准划分为四类,经费支出标准如下:
  第一类,公用经费4000元/人?年,业务经费1000元/人?年,车辆经费15000元/辆?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费114元/人?月。执行地区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
  第二类,公用经费3500元/人?年,业务经费1000元/人?年,车辆经费15000元/辆?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费114元/人?月。执行地区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第三类,公用经费3000元/人?年,业务经费1000元/人?年,车辆经费12000元/辆?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费114元/人?月。执行地区为户县、高陵县。
  第四类,公用经费2500元/人?年,业务经费1000元/人?年,车辆经费12000元/辆?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费114元/人?月。执行地区为周至县、蓝田县。
  (三)公安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装备购置、监所修缮等专项支出,按照等级化管理标准和装备配备标准,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财力逐年安排解决。
  (四)对支出数额较大的办案费用和特殊项目经费采取个案报批方式,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优先予以安排。
  (五)车辆经费以现有的机动车辆数为基准计算。
  以上经费预算及支出标准从2004年7月开始执行。

  三、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主要措施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核定的公安机关经费支出标准安排预算。原实际执行中已高于市核定标准的,不得降低经费支出水平。
  (二)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收取的各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厉行节约,克服重钱轻物的思想。要核实现有机动车辆,今后更新或新增车辆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大对公安基层派出所的经费投入,保证派出所的各项基本经费支出。各区县公安局要按经费支出标准足额保障派出所经费需要。
  (五)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区县公安机关正常运转。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困难区县对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能力。凡未按要求编制预算,执行中达不到核定的年度经费标准的,市财政将在年底通过扣款的方式予以弥补。
  各区县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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