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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务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地税发[2004]12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7-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全系统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单位要对本部门财务状况进行公开,现将有关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公开的内容
1.上年度经费决算,本年度经费预算,以及行政账、食堂账和工会账等收支情况。
2.经费收入的来源结构,包括省拨经费(上划经费)、市局增拨款项、税收征管业务经费、社会保险费征收经费、河道工程维护费征收经费、当地政府补助经费以及其他经费等。
3.经费支出的项目结构,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
4.市局(财务管理处)增拨经费的使用途径和结余情况。
5.上级部门财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各单位可以采取会议、报表、书面和财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公开。
三、公开的范围
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向干部和职工公开财务状况。
四、公开的时间
各单位原则上一年最少进行一次财务公开。
五、其他
凡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公开的有关财务情况,各单位务于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全部情况向市局(财务管理处)报告,市局(财务管理处)按照目标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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