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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明政文[2004]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三明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及政府性贷款)或财政配套资金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实行政府采购。

  二、《目录》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
  (一)凡属采购目录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二)凡属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中后自行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市采购办获准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和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项目,仍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并按照政府采购必要的程序办理,纳入同级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四、本文请转知所属单位执行。

  附件:三明市2004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略)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0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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