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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劳社综[200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2004-08-04
 

江阴、宜兴市,市区各区、局、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加快实施富民工程,努力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挂”)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机制。
  工资性收入是城镇职工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适当增加职工工资,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企业应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同时企业应建立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即“两低于”),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和工资水平增长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保持合理关系。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着力点是保障工资适度增长,从原来主要防止工资侵蚀利润转到主要防止利润侵蚀工资上来。

  二、扩大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范围。
  本市区域范围内,凡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健全、管理规范且实行公司建制的城镇各类内资企业,均可申请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一)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

  1、“工挂”基数的核定

  老挂钩企业职工人数按上年劳资年报的职工平均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按上年度结算后的应得工资和实发工资从低核定;实现利润基数以上年工挂结算利润核定。

  新挂钩企业职工人数按上年劳资年报的职工平均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和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绩核定,上年实绩低于前3年平均数的按前3年平均数核定。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挂钩比例一般为1:0.3-0.7,最高不超过1:1。

  2、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办法。“工挂”基数、考核、结算等均以国有大企业集团的会计年报汇总表和劳资年报汇总表为依据。工资额度允许在企业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调剂使用。

  3、鼓励企业接收安置各类人员,凡企业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政策性安置的军嫂、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可凭当年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在“工挂”结算时按实列支。

  4、企业成建制接收破产、关闭企业分流职工的,增加的人员可按同工同酬原则,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同时增加利润基数;因改制从企业中整体分离出去的独立核算企业,原企业减少的人员按上年人均工资水平核减工资基数,同时核减利润基数。

  (二)工资总额定额使用

  1、工资总额基数:

  上年实发数大于核定数的以核定数为基数,上年实发数小于核定数的以实发数为基数;实发数小于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可以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2、按工资增长指导线标准确定工资增幅:

  生产经营正常、有效益的企业,按工资增长基准线标准增加工资。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低于效益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按工资增长预警线标准增加工资。

  当年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可按工资增长下线标准增加工资,企业有增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确定用于职工增资的,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范围内适当提高。

  3、新建企业当年有效益的,可以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工资基数。

  4、企业应提未提或计提后未发足的工资总额,作自动放弃,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具体操作方法和时间
  1、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企业,于8月底前将《××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实施方案》报劳动部门,9月底前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工挂”基数,次年1月上旬由劳动、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工挂”结算。结算时请带《××年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结算表》并随带《企业“工挂”年终结算按实列支表》、劳资、财务年报和结算年度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2、工资总额定额使用企业,年度内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按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预安排职工工资总额。次年1月上报《××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定额使用)方案及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2月份由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工资额度,届时请随带本年和上年劳资、财务年报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须带好有关说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3、改变以往以行业主管部门归口集中审核的办法,从2004年起改为分区归口集中审核的办法。

  五、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1、江阴、宜兴市按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2、市区市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办理。

  3、市区区属企业,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办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鉴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在上级未有新的规定出台前,暂按上述“工挂”办法操作,但需明确几个问题:

  1、通过“工效”挂钩(工资定额使用)办法增长的工资应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扣除经营集团领导人员的工资后,职工工资增长应不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集团领导人员工资的增长而同步增长。

  2、企业工会和行政要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工资收入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有所提高。要严格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

  3、“工挂”企业的工资审核改为按区集中办理,办理时间、申报表格,除发书面通知外,还将在无锡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网址:www.wxlss.com)公布,企业可自行下载。各单位可对照通知内容确定本企业办理时间和地点。

无锡市其他机构
2004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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