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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关于做好全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桥政办[2004]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街(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关于做好全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九日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关于做好全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桥政办[2004]143号文件的要求,为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严肃性和权威性,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底至8月底以前,对全区统一着装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整顿和检查。现就整顿、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文件要求,对照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范围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认真清理整顿。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增强统一着装履行职责和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检查的内容
  1、着装人员编制;
  2、着装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3、资金来源;
  4、着装经费人均标准;
  5、整顿前人数、整顿人数、整顿后人数;
  6、仿制穿着制式服装、人数;
  7、收回、收缴制服情况等。

  三、检查的步骤
  此次整顿统一着装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摸底阶段(2004年8月5日以前)
  1、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统一思想;
  2、进行违规着装问题调查摸底,制定整顿方案;
  3、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专班。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8月10日前)
  1、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财行[2004]15号文件要求,对本单位和部门统一着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地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材料(附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于8月10日前报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专班。
  2、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按规定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各单位和部门集中交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专班处理。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8月15日前)
  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区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由区财政负担着装经费的单位为重点检查单位。
  抽查步骤:
  1、听取被抽查单位的汇报;
  2、检查相关情况(人员编制、着装批准机关、文号、资金来源、着装经费、整顿前人数、整顿后人数等)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8月20日前)
  由区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在8月20日前写出总结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报告整顿情况(除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还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区纠风办于8月23日前将全区整顿统一着装情况报告区政府。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检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政策性强,为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整顿工作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负责,并成立整顿工作专班,在区财政局办公,负责整顿工作的布置、检查和汇报工作。
  2、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区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
  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单位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仍然我行我素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典型案件要通报全区,公开曝光。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桥口区财政局
  桥口区监察局
  桥口区纠风办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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