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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税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健全企业研发投入管理的若干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科计[2004]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09 | 生效日期:2004-08-09 |
科技统计是适应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国家对科技管理的需要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运用科技资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依据。为增强对科技统计的认识,规范科技统计工作,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推动区域科技进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科技、经济、统计等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科技统计工作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性,切实把科技统计数据作为技术创新活动分析与决策的重要依据,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来抓,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二、把科技统计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体系,并作为企业科技进步与履行统计法规重要的考核内容。各单位应认真、准确、及时地完成下达的科技统计任务,保证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今后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研发机构的认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认定、科技项目的评估与立项、财政补助等工作,均以企业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基础,以科技统计报表的数据为必要条件。
三、鼓励企事业增加研发投入,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予以税前列支。
国税发[1999]49号文规定的研发经费是指企事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发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研究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及折旧费,鉴定(验收、论证)费,技术咨询费等
四、支持和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企事业单位研发投入和支出,应单独计帐。一般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3%以上,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要达到5%以上。
五、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加速折旧。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六、企业获得国家、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的,其资助额应列入企业科技开发支出总额。
七、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科技统计台帐,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科技统计人员,业务上受所在地统计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其中任一违法行为的,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予以处罚。
八、本意见自公布日开始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其他机构
200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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