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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地税函[2009]21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6-02 | 生效日期:2009-06-02 |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地税函[2009]4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372号)转发给你们,《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新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该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0.59元/份。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地税局:
《 关于申请核定<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 (粤地税函[2008]532 号)悉。根据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 241 mm x 177mm ,一套四联,无碳压感纸走孔式电脑票)收费标准为每份 0 . 65 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 《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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