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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关于府城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发改价管[2003]4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9 | 生效日期:2003-07-29 |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府城中学学生公寓收费问题的请示》(市价字[2003]69号)收悉。根据该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的成本、费用,同时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府城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
二、公寓须有卫生间、电话、电风扇、每人须配有架子床、储物柜。每间入住8人。
三、社会化学生公寓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入住,学校不得强制安排。
四、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能收费。
五、本批复自2003年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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