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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3]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5 | 生效日期:2003-08-15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冀司函[2003]1号)收悉。为保障我省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四门考试共计每人205元(包括报名费、考场租用、监考和上交司法部的司法考务费等各项费用),其中上缴司法部30元,省司法厅留70元,各市司法部门留105元。
二、国家司法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时接受年度检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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