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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京沈高速公路河北段联网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3]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4 | 生效日期:2003-08-14 |
省交通厅:
你厅冀交函字(2003)43号《关于京沈高速公路联网路段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交通部交科教发(2003)143号文件《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518号《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确定了我省的联网收费标准(见附表),为做好我省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网后的收费标准为按照车公里和吨公里收费,不再执行我省原确定的区段收费标准。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由于宝山段已与唐津高速公路、唐山西外环高速公路联网互通,因此京沈全线联网后,除我省宝山段、廊坊段执行联网收费标准外,唐津高速公路与唐山西外环高速公路均执行宝山段收费标准。廊坊段因里程较短和特殊地理位置,此次联网后执行北京市的收费标准。
三、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分类标准,统一后的车型分类依据为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或额定的载重量(千克)。当单车拖拽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主挂车额定的载重量合并计算。
四、本标准自全线联网后执行。收费单位执行新标准后,要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于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
附件一:京秦高速廊坊段联网收费标准(略)
附件二:京秦高速宝山、唐津、唐山西外环联网收费标准(略)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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