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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全省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计收费[2003]14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2003-06-01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提高营运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改善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计委、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2]39号)。经过一年试行,规范了营运汽车驾驶员队伍管理,提高了营运汽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改善了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严把了从业资格关,有力地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促进了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各方面反映较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范围
  已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除大型客车、汽车列车、危险货物运输类需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外,其他类营运驾驶员已取得有效证件(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的,不再参加培训、考试,可持原证件到原发证机关直接换发新证。
  对新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由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和市以上交通运政机构分别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

  二、职业培训费用
  (一)对象及内容
  从事业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
  (二)培训费标准
  1、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培训,理论培训每人每学时收费2.5元;实际操作每人每学时7元。旅客运输、大型客车类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294元,其他车辆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不少于53课时,培训费不超过245元;货物运输、汽车列车类培训课时不少于66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331元,其他车辆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不少于54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247元;危险货物类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不少于32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80元。
  2、经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属于行政事业法人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按《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依法纳税。
  3、经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进行,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提高收费标准,否则,按乱收费论处。

  三、从业资格考试费用
  (一)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运政管理机构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由各省辖市交通部门运政机构具体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1、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
  2、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70元。
  (二)营运汽车驾驶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以后重新报名参加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按上述同类标准的50%收取。
  (三)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证10元。因损毁、丢失及其他原因要求补办从业资格证书的,每证按20元收取。
  (四)从业资格证书期满后换发新证,只收工本费,不收培训、考试及其他任何费用。
  (五)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收考试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考试费用主要用于考试场地的维护、考试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聘用监考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纠风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出租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职能分工进行培训和考核,交通、建设部门不得重复培训、重复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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