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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政办[2003]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计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3年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使学校乱收费的案件数量、乱收费金额明显下降。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省辖市政府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现行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立即全面清理本地、本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各省辖市和高等学校的清理情况必须于8月20日前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清理工作结束后,省有关部门要将经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和重新审定的收费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在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坚决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003年,全省44个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按照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02]41号)精神,继续抓好“一费制”的贯彻落实。省里确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变,即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县城城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所在地中小学在上述标准20%以内上浮。除此之外,不准再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9月底前,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对实行“一费制”的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凡没有按“一费制”规定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各省辖市要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对未严格执行“一费制”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三)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具体的实施办法。省教育厅要尽快研究确定“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各地要按照省定收费标准,提出各公办高中具体的收费标准,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执行。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收费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经省教育厅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实验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中小学校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含音像电子教材)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要加强对学校代收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可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到校本部的招生指标转由独立学院招生,变相高收费。
  (五)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对违反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为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省里已经成立由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牵头,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计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负责同志参加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也要抓紧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二)加强法制观念,完善政策规定,推动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级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管理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教学用书管理,切实降低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中小学校必须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科书、教师用书、学具和音像教材,目录以外的不得选用。要坚决纠正向中小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书籍及材料等违规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意见的通知》(教基 [2001]16号)要求,44个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1个未“普九”的县农村中小学,按国家规定除美术、地理外,其他学科一律选用黑白版教材。从2003年秋季开始,出版、发行部门对上述45个县农村中小学只提供黑白版教材,不得供应彩版教材。出版、发行部门不能按时供应黑白版教材的,上述45个县的农村中小学生一律按黑白版教材缴纳课本费,发行单位不得按彩版教材收费。对不按规定选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的地方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纠正;对不按规定出版、发行经济适用型教材的,新闻出版部门要责令其纠正,并通报批评。要坚决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1]10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将中小学实验教材、地方课程教材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由省计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严格核价,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坚决制止以“培训费”等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收取发行准入费用的现象。要制定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和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控制教材成本。严禁转嫁、变相加重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四)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以下简称“三保”)的投入机制,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要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级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方,由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三保”投入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支出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禁止挤占、挪用、截留学校收费收入。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校所收费用除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外,其余均为杂费。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严格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核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抓紧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要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调整教育布局,精简管理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清理不合格教师和占用教师编制的非教学人员,逐步辞退代课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以减少人员经费,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合理配置。省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问题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七)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督导工作,对不落实的地方及时促其整改,确保不留死角。各级纪检监察、纠风、教育、价格、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督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向学生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进行各种形式摊派的,对打击报复抵制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的学校的,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规违纪乱收费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要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以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目标、治理措施和实际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治理工作情况,积极参与监督。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计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将在秋季开学后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各地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一费制”落实情况、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执行情况、高等学校收费情况以及各级政府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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