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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项目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综复字[2003]3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7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立项的报告》(鄂人函[2003]7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关于“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收取考试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主体。同意收费项目名称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下设公共科目考试费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费两个二级项目,由省人事厅负责收取。

  二、收费对象和范围。应聘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专业水平能力测试。考试费只对上述应聘人员收取,不得搭车收取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必须专项用于应聘报考人员的考务、考试以及合格证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必须按规定到省财政厅办理行政事业性票据购领手续,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的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湖北省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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