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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2003-08-18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精神,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我省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具体办法是将学生普遍承担的杂费和部分代收费作为“一费制”的内容,开学时由学校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除计算机维护费、寄宿费、搭餐费和借读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计算机维护费、寄宿费、搭餐费和借读费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按其它地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中和其它地区义务教育收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变。(1)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杂费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外,其它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城关)继续按城区和农村核定,每生每期小学农村70元、城区90元,初中农村90元、城区110元。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其它城区(含县城)中学不超过800元,农村中学不超过5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标准内确定。(2)代收费。继续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由必订书籍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其它等四项组成。其中:必订书籍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生用书目录中的必订书目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收费,城镇学校按选用版别收费,必订书目中规定了选用范围的,按学校实际选用书籍和规定价格收费;收取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后,学校应免费向学生提供英语或拼音学习磁带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省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课堂作业本。义务教育阶段应缴部分各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应缴部分中必订书籍课本费由各市(州)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它项目由各市(州)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核定。自愿部分由寄宿费、搭餐费、计算机维护费(电脑教室学习费)、班费、选订课本费和影票费等六项组成。其中:计算机维护费,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期40元,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期50元,其它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期25元,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期35元;选订课本费按学校或学生实际选订的课本和省物价局认定的价格收取,且只能在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中的自主选订书目及版本中选订,不得以其它课本顶替,用书目录以外或省物价局没有认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进入代收费。收取影票费后,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少于三部,农村不少于五部。寄宿费和搭餐费由各市(州)核定,但只准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3)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对跨城市区或农村乡镇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不超过150元、初中不超过200元;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小学不超过200元,初中不超过250元。(4)高中教育阶段的择校费。举办了民办高中的省市级重点中学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再收取择校费;未举办民办  高中的省市级重点学校允许招收一定的择校生,并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的具体比例为:省级重点学校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重点学校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重点学校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重点学校每生不超过6000元,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非省市级重点中学不得收取择校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下50分以内,具体录取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市级重点中学要严格执行规定,严禁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录取分数线。(4)职业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参照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制定,报省备案。(5)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报到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新生及家长收取捐资赞助费或变相收取捐资赞助费。

  三、民办学校及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的收费。民办学校及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外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内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整顿和规范学校代收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代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提高代收费标准和扩大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自愿性收费变成强制性收费,委托各地制定标准的项目今年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个别偏高的要适当降低。省教育厅主办的《高中生》、《初中生》和《小学生导刊》只能由学校组织自愿订阅。用书目录外的学习辅导资料、其它书籍、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和学具等只能由学生直接向新华书店或出版发行单位购买,不得进入代收费范围,个别确需学生购买的也只能在省教育厅的推荐范围内,按省物价局认定的价格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订,不得强制学生订阅、强制收费。

  五、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为了落实“三个代表”精神,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乱收费问题,重申:(1)中小学收费属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委托各地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外,各地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中小学收费文件必须报省备案;(2)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得再以其它名义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均按乱收费查处;(3)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实验班和特长班学生,执行本校同等学力层次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4)符合条件允许招收择校生的公办高中,必须在保证计划招生数量逐年增加的基础上,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不准通过压缩计划招生数量多招择校生;(5)不准向学生收取“口子费”和类似“口子费”的其它任何费用;(6)学校的学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7)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准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集资和其它集资,不准对农业税实行随读代征;(8)保险费,由学生或其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一律不得代办,开学期间保险公司一律不得进入学校推销。

  六、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尽快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秋季开学前,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收费检查对本地实行收费公示的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各地要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拒缴。

  七、落实教育经费投入。(1)保障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对拖欠的工资要限期补发,不再发生新的拖欠;(2)安排好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保证危房改造资金需要;(3)落实教育经费由县统筹统管的财政体制,严禁将教育经费的硬缺口留给乡镇、教育部门和学校;(4)杂费应全部留给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乡镇联校不得再集中统一使用。

  八、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为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省政府将组织教育收费督查组到各市州进行治理乱收费的督查,各地也要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和乡镇进行督查,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督查组的活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搞好治理乱收费的各项工作。除搞好教育收费督查外,今年秋季开学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组织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制止和纠正地方政府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二是查处和纠正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行为;三是查处和纠正搭车收费收税,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书籍、学具和音像制品的行为;四是查处和纠正通过擅自设立校中校和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乱收费的行为;五是查处和纠正与学生入学就读和考试成绩挂钩的强行捐资助学行为。检查采用下查一级和各市(州)、县(市、区)交叉检查的办法。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确实无法清退的,要收缴上一级财政。开学期间的检查和督查情况,各地要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附:湖南省2003年秋季普通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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