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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绍政办发[2009]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绍兴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绍兴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8]80号)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控制行政开支,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会议经费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8]39号)执行。
二、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定点的市内宾馆、饭店或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价格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
三、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会议经费结算和报销。结算时,应取得正式发票,非正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报销时,应提供正式发票、会议经费预算结算单、会议批件和会议通知作为会议经费报销凭证,并按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开支。
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举办的会议,不予支付会议经费。
四、各单位会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绍兴市市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8]80号)精神,按照从严、务实、节俭的原则,规范培训费开支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培训费是指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包括场租费、资料费、组织工作经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培训费用,除特殊情况外经费未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的,不得举办培训班。
第四条 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市级机关定点的市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价格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可作为本单位的培训场所。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不得举办培训。
第五条 举办培训的单位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培训费用。培训期间,主办单位不得组织培训人员游览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培训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就餐的,餐费在不超过培训费定额标准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 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各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绍兴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绍市财行[2008]21号),在本单位报销。
第七条 培训费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举办单位支付培训费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非正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各单位培训费实际使用情况按季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八条 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在审核支付各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不予支付培训费。
第九条 加强对培训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培训费支出套现的,或其他弄虚作假,搭串开支的违规行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培训费开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绍兴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规定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财政资金安排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大型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统管,专户核算。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大型活动专设的财务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经市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三)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不得虚报;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坚持“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参与大型活动的各部门(单位)要开拓思路,积极与相关企业、单位协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型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各类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审核、批复大型活动经费总收支预算和财务总决算,指导大型活动财务机构、职能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大型活动原则上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财务机构人员由大型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未设立专门财务机构的,由承办部门(单位)确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大型活动经费总收支预算和财务总决算;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负责大型活动各项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结算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必需的设备和器材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各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为:
(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各类大型活动的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市财政局、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
(三)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经费开支,做好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部门(单位)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安排数、捐赠和赞助及其它收入数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编制。部门(单位)的相关经费预算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送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对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一个半月报市财政局,未建立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对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后,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一个月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方案,下达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一般不予变更。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提出调整报告,经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未建立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票据管理要求执行;
(四)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捐赠和赞助物资,要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分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举办大型活动而成立的保障机构的经常性、公共性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据、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大型活动专项任务安排的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支手续,报销票据要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应当设立专户,专项核算大型活动经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大型活动也要相应开设专户或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器材设备等物资购置,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各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其资金来源报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购置部门和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共同组织采购,需招标采购的按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中举办的会议接待按《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绍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和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职能部门编制财务决算。市审计局在一个月内审计后上报市政府,审计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市领导。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经费应按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8]143号)规定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并接受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各项财务收支、财产物资按规定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产、会计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对使用大型活动经费购置的资产,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登记,并填列《资产移交表》,在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未建立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如属固定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各职能部门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将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和大型活动财务总决算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市档案局;未建立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由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做好财务决算和会计资料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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