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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经字[2003]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7 生效日期:2003-08-07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促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下发的《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23号)已试行两年,各方反映良好,起到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更好地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将重新修订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办法收费,具体标准按附表执行。
  (一)鉴定经济案件证据及单项查帐按司法部门认定的案件金额的5%收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二)对亏损的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可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70%执行。
  (三)下列收费标准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根据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协商议定:
  1、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
  2、提供会计财务、经济法规等其他单项财经业务咨询服务收费;
  3、设计企业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管理等收费;
  4、代理记帐收费。
  (四)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再委托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收费时,应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各地委托单位,凡我省派员到外省执行任务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填写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各存一份,委托方应按业务收费标准先行缴纳收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待会计师事务所交付业务报告书时再缴纳剩余部分,如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所收定金不再退还;受托方因故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所承办的业务应从超期日起,每天按总收费额的3%作为违约金,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三、严格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出具的报告书中文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译为外文的,可据实收取工本费和翻译费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不能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会计师事务所须凭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已签合同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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