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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财综[2003]6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2003-08-0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物价局(计委),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为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逐项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

  二、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为: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工商企业监督卡(IC卡)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健康证发放、食品、摊贩卫生许可证发放验证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畜牧部门肉类卫生合格证费(包括临时证)。
  (五)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六)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七)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八)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九)自治区政府及财政厅、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各盟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2003年8月30日前出台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逐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四、严禁以完成收费任务指标为由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打折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免收的收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收费收缴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工作。从2003年第三季度开始,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各地区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人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对从事个体经营失业人员免收费情况(包括人员及金额)等资料。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按季编制、汇总本地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日内将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传真:、6961451)一式两份。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在2003年12月25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57号文件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报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计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在2003年12月25日前,将本系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的有关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计委。

  六、建立健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的举报电话是:、自治区计委:。
  二是要加强对各盟市、各旗县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是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以及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计委在年内对各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是对不按规定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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