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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本级推行第二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字[2003]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2003-08-06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2〕37号)精神,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南宁市本级推行第二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本级第二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从2003年8月20日起实施,纳入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单位:市教育局(机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市招生考试院、市“两基”达标办、市教育委员会勤工俭学办公室、市职业教育中心、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市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市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市师范学校、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市第十五中学、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市第四中等职业学校、市第六中等职业学校、市第八中等职业学校、市第一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市第四中学、市第五中学、市第八中学、市第九中学、市第十中学、市天桃实验学校中学部、市天桃实验学校小学部、市第十三中学、市第十四中学初中部、市第十四中学高中部、市沛鸿民族中学东校区、市沛鸿民族中学西校区、市第十七中学、市第十八中学、市第十九中学、市第二十中学、市第二十一中学、市第二十四中学、市第二十五中学、市第二十六中学、市第二十八中学、市第二十九中学、市第三十一中学、市第三十三中学、市第三十四中学、市第三十五中学、市中山路北段小学、市红星小学、市南湖小学、市民乐路小学、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市柳沙园艺场子弟学校、市五一路学校、市白沙路学校、市荣和实验学校、市石柱岭小学、市秀灵学校、市五一西路学校、市新兴学校、市明秀西路学校、市江滨路学校、市友爱南路学校、市北湖北路学校、市秀安路小学、市五一中路学校、市新阳西路学校、市新阳中路学校、市新秀学校、市教育系统幼儿园、市小学教育进修学校、市盲聋哑学校。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其他预算外收入;

  三、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向缴费(款)人或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向缴费(款)人或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款人或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理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将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收入财政专户。教育部门各学校的学杂费、课本费等收费实行集中汇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为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代理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均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南宁市商业银行暂代理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五、确定为第二批改革试点的71个单位从2003年8月20日起必须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改革启动前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非定额票据)以及罚没款收据(通用票据),从8月20日起全部封存停止使用(具体领用办法按南财预外〔2003〕199号文)办理。

  六、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非税收入的收缴及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代理银行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

  七、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试点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九、其他相关事宜请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和市财政局垂询。
  联系电话: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5866390或95533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5851723或95588
  交通银行南宁分行5700247或95559
  南宁市商业银行3212669
  南宁市财政局2189213、2189212

  特此通告

南宁市政府
2003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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