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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综复地[2004]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03 生效日期:2016-12-11
 

浠水县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范围界定的请示》(浠财综[2004]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盈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用房可与政府举办学校一样享受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指学校章程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三、学校教育用房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操场、礼堂、体育馆、行政办公用、房师生员工宿舍(不含房改房)、食堂。

  四、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04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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