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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潜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财函[2004]2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潜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潜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函》(潜政函[2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潜江市城市总体(修编)的批复》(鄂政办函[2004]1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潜江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3]1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扩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征收范围,增加的具体征收范围为广华城区(含广华城区、向阳城区、五七城区)。
二、除增加上述征收范围外,其他仍按照鄂财综发[2003]14号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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