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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12 | 生效日期:2004-08-12 |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已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统一改征农业税。从2004年起,对去年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改征的农业税,按农业税相关政策继续征收农业税;对去年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的,取消征收农业税; 对烟叶仍然按原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后减少的实际收入,由省财政按中央政策规定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待中央补助政策下达后由省财政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收到2004年度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的农业税,可以抵顶今年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税任务,抵顶后多征的税款必须退还给纳税人。
江西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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