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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4]1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28 | 生效日期:2004-07-28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函[2004]75号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废止。省、市(州、直管市、林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04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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