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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29 | 生效日期:2004-07-29 |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湘财会[2004]3号)精神,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证范围
1、持湖南省有效《会计证》的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发证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换证手续。
2、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专业学历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到工作或居住地财政机关指定的地点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申领的,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2000年7月至2002年毕业的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3、2003年参加全省《会计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但未领取《会计证》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换(发)证时间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从2004年7月份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会计人员持有的原《会计证》仍然有效,但不再办理申领《会计证》的工作。
三、换(发)证需提供的资料
换证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会计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电算会计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及本人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两张,经省物价局批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15元。
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直接申领者还须提供毕业证并留毕业证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
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原《会计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自行作废,由换证机关收回。过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
省财政厅换(发)证地址:长沙市人民中路47号湖南省财政厅会计管理中心考培部(省机关事务局正对面)
咨询电话:0731-5161703
网址:http://www3.hunan.gov.cn/czt/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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