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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02 | 生效日期:2004-08-02 |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交通厅: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交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公路养路费费额每月每吨170元。
公路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免征、减征等相关事宜,按《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第40号)和《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0号)执行。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按营运(营业)收入的1.6%计收。
三、船舶等设施检验费。按原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字[1998]183号)执行。我省属设在非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3-0.45。
四、船舶港务费。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每净吨(拖轮马力)0.35元计收。船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计费。
五、船舶登记费,每证20元。
六、船员考试发证费
(一)考试费
1、理论考试费(全部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每人80元;
2、实际操作考试费(全部科目),各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3、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费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每证10元。
七、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八、船员服务簿申请证书费,船员服务簿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九、公路养路费免讫证工本费,每证5元。
十、公路运输管理费
(一)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按运输营运收入总额比例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按营运收入的0.8%收取;
(二)取消对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人力架子车及畜力大、小胶轮车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三)为减轻农牧民负担,对农牧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汽车按营运收入的0.7%收取,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四)运输营运收入难以计算的客、货营运车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征收比例的原则下确定具体征收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确定具体征收标准时要做好与原定额标准的衔接工作,避免发生大的波动。
十一、道路运输票据、单证工本费
(一)出租车客票;
(二)班车客票(包括:固定客票、定额客票、微机客票、补充客票、包车客票、旅游客票);
(三)小件寄存票;
(四)行包票、补充行包票;
(五)退票手续费收据、途中退票证明单;
(六)站台票;
(七)道路货物运单(甲、乙、丙种货物运单,零担货物交接清单);
(八)货物运单准购手册;
(九)道路客运行车路单。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证照工本费核算办法核定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十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补偿和占用费
(一)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补偿费
按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损坏补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计收费[2003]676号)执行。
(二)占用费
严禁任意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设施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设置棚屋摊点、修建维修场(或停车场、预制场、饭馆、加油站、加水站)、进行集市贸易或者其他违章侵占、利用行为。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设施,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以下标准缴纳占(利)用路产补偿费:
1、一般公路:
(1)混凝土路面、油路面每天每平方米2元;
(2)砂砾路面、盐渍土路面每天每平方米1元;
(3)路肩每天每平方米1元;
(4)公路用地每天每平方米1元;
(5)公路边沟每天每平方米2元;
(6)龙门式宣传架、牌每处5000元(横跨公路,一次性收费);
(7)各类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碑每处每年60元(单柱式);
(8)各类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碑每处每年186元(多柱式);
(9)路基下敷设各类管线每天每米1元;
(10)公路边沟内敷设各类管线每天每米0.20元;
(11)公路用地内敷设各类管线每天每米0.20元;
(12)桥梁、隧道、涵洞内悬挂各类管线每天每米0.20元。
上述(9)、(10)、(11)、(12)四项指临时占用收费,一年以上长期设埋、悬挂管线的由双方协商,一次性交纳占用费。
2、高等级公路:
(1)路面每天每平方米10元;
(2)土路肩每天每平方米2元;
(3)公路用地每天每平方米1元;
(4)边沟、截水沟每天每平方米2元;
(5)穿越管线每米1800元(直径超过10厘米费用另计);
(6)公路附属设施每天每平方米5元;
(7)埋设地下工程设施每平方米100元。
十三、车辆通行费(略)
十四、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五、本通知自2004年8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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